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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体介绍
成立背景
宗旨使命
章程
顾问委员会
主席团
组织架构
成员单元

工业和信息化产教融合共同体是为深化工信领域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推进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科教融汇,按照“自愿、平等、合作”原则组建的工作联席机制,工信共同体的成立将发挥各成员群体优势和组合效应,加强产、学、研、用各方联系与资源共享,促进产业、教育、科技、人才融合发展迈向多主体、全链条、集团化发展,为扎实推进新型工业化,加快建设制造强国、网络强国提供人才支撑。

2023年6月15日,在九个工信领域产教融合共同体倡议下,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与考试中心牵头成立了工业和信息化产教融合共同体(以下简称工信共同体),工信部、教育部相关领导出席成立大会并讲话,重点阐述了工信共同体的地位作用和重要意义,目前,工信共同体目前有39个共同体成员,覆盖15大产业和技术领域。

(一)成立工信共同体是加快建设世界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加强和改进工业和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吸引和集聚产、学、研高层次人才和产教资源,促进形成产业和教育统筹融合发展格局,系统支撑部人才工作的战略支点

(二)成立工信共同体是发挥部系统国家实验室、国家科研机构、科技领军企业、高水平研究型大学、职业学校的国家队作用,协调调动产业、教育、创新各方面积极性,系统推进产教融合、科教融汇工作的有效举措

(三)成立工信共同体是发挥中心人才培养主力军、国家队作用,促进产业链、教育链、人才链、创新链资源要素有机融合,推动工信领域教育、科技、人才融合发展迈向多主体、全链条、集团式发展的载体平台

(四)成立工信共同体是建立统一行为规范和协调机制,完善政府、行业、企业、学校协同发展机制,深化管理机制配套研究,先行先试、率先突破、示范引领,形成制度供给充分、条件保障有力、统筹部署推进的试验田

(五)成立工信共同体是系统推进工业和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发挥不同产业领域龙头企业和高水平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的主体作用,面向产业不同人才类型、层次、结构需求,增强企业、高校人才培养能力,加快形成人才雁阵格局的主阵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业和信息化产、学、研、用领域联系与资源共享,促进产业、教育、科技、人才融合发展,深化产教融合、科教融汇,聚焦工业和信息化产、科、教融合发展,着力打造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新型智库,为扎实推进新型工业化,加快建设制造强国、网络强国提供智力支撑。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与考试中心倡议并牵头,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多家企事业单位作为发起单位,正式成立“工业和信息化产教融合共同体”(以下简称“共同体”)。

中文名称:工业和信息化产教融合共同体

英文名称:National industry and information technology industry and Education Union

第二条 共同体由全国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相关院校、行业机构、学会协会、企事业单位按照“自愿、平等、合作”的原则发起成立。共同体为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共同体的宗旨是“开放共享、合作共赢”。共同体接受各成员单位的监督。

第四条  共同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贯彻执行国家相关社团发展的方针、政策。

第五条  共同体接受工业和信息化部人事教育司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依托工信部行业资源优势,充分发挥工信部教育与考试中心工信人才培养主力军、国家队作用,支持龙头企业和高水平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牵头,组建学校、科研机构、上下游企业等共同参与的跨区域产教融合共同体,以服务产业高质量发展为宗旨,以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为主线,以提升职业教育内涵和学生全面发展为导向,以企业用人满意度为评价标准,大力推进专业化、品牌化建设和机制创新,通过充分发挥工信共同体群体优势和组合效应,不断增强人才工作服务产业、服务市场、服务国家战略的能力。

1. 建立健全运行机制。建立主席团联席会议制度,商定工作方案,明确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召开主席团工作会议,审议通过共同体章程。建立规范合理的利益共享机制等,明晰责权分配,保障各方权益。配备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2. 构建供需对接机制。工信共同体每年组织专项工作,通过政策研究、调查问卷、走访调研、大数据分析等多种形式,开展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行业发展趋势、人才需求情况等方面的调研,发布行业发展分析报告、行业人才需求预测报告和行业人才供需清单、技术供需清单等,指导相关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工作,促进产教供需高效对接。

3. 联合开展人才培养。深入推进校企协同育人,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畅通技术技能人才成长通道。依据产业链分工对人才的要求,推动实施各类专项培养计划,推动人才培养模式创新。推动共同体内实行校企师资互兼互聘,共建共享高水平“双师型”教师队伍。加大共同体内企业实习和就业岗位供给,鼓励共同体内学校面向行业企业员工开展岗前培训、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4. 协同开展技术攻关。建立健全协同创新机制,校企联合打造科研攻关团队,深入生产一线,瞄准产业需求,调研征集企业实际面临的生产性和技术性难题,校企系统解决问题。支持职业学校在关键共性技术攻关中发挥“中试车间”的作用。加强技术创新中心、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平台和重点实验室等建设,产出一批前沿领域的创新成果,服务行业企业技术改造、工艺改进、产品升级,提升服务水平。

5. 组织开发教学资源。组建高水平教科研队伍,对标产业实际和发展需要,结合人才培养、专业建设和技术攻关实际,将产业应用的工艺、技术融入教学实践,开发专业核心课程、实践能力项目;发挥学校专业优势和企业的技术优势,跟踪行业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标准,研制优质教学装备并推广应用。

6. 强化支持保障力度。支持共同体各建设单位制定专项政策,保障和促进共同体发展。发挥企业技术优势和平台优势,把共同体工作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考核。促进高校科技创新与产业深度融合,为产教融合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和技术支撑。

7. 培育示范推广经验。及时总结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有效措施和创新模式,培育具有重大示范效应的重点项目,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可以上升为制度性成果的,及时总结提炼,及时向工信部、教育部等相关政府部门报送。并推动修改完善相关政策和制度,符合条件的在全国复制推广。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工信共同体管理组织由主席团、秘书处组成。主席团为决策领导机构,是工信共同体最高权力机构。每个共同体成员推举1名合适人选进入主席团(原则上为共同体理事长)。主席团设主席1名、副主席若干。秘书处是主席团的执行机构,在主席团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具体负责共同体的日常工作事务。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秘书处设在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与考试中心。

第八条  建设集聚教育、科技、产业、经济和社会领域知名专家学者和经营管理者的专家顾问咨询组织,承担职业教育政策咨询、标准研制、项目论证等工作。

第九条  工信共同体设立电子和集成电路、工业互联网、智能产品制造、航天装备制造、汽车装备和交通、物流与供应链、机器人、物联网、软件和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虚拟现实、元宇宙、信息安全等十五个重点领域产教融合创新中心,由主席团制定或共同体单位申请,主席团同意,设在相应的单位开展工作。每年主席团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产教融合创新中心。

第十条  主席团的主要职责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选举和罢免共同体主席、副主席以及专家顾问咨询组织;

3. 研究制定共同体的年度工作计划;

4. 审议共同体的年度工作报告;

5. 审议各产教融合创新中心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

6. 研讨制定共同体成员中院校的有关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师资培训、发展规划和教学改革方案等;

7. 制定共同体公共政策和基本规章制度;

8. 审议通过共同体主席团提出的议案。

第十一条  主席团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主席主持,须有2/3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数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需要时,也可采用电子通讯形式召开。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参加表决时,可以委托代表参加表决。

第十二条  主席团会议选举主席团,主席团推选主席1名、副主席若干、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主席的职责是 :

1. 主持召开共同体大会;

2. 组织实施共同体年度工作计划;

3. 向共同体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4. 主持共同体的日常工作;

5. 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汇报工作。

副主席协助主席主持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秘书处主要职责是:

1. 负责共同体年度工作方案的落实;

2. 收集、发布工业与信息化人才培养信息、人才供求信息、成员单位信息等;

3. 负责共同体的宣传和有关文档管理工作;

4. 建设共同体网站并维护其正常运行;

5. 负责筹备会议,起草会议文件、撰写工作报告及工作总结;

6. 负责共同体的联络工作;

7. 负责共同体的财务管理工作;

8. 完成主席、副主席交办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根据需要,共同体下设若干分支机构,由主席团制定或共同体单位申请,主席团同意,设在相应的单位开展工作。

第四章 共同体成员

第十六条  共同体由发起单位和自愿加入共同体的成员单位组成。成员单位为承认共同体章程,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共同体主席团有权根据发展需要定向邀请相关单位加入共同体。

第十七条  入会程序:经申请单位提出申请(填报共同体入会申请表),经主席团审查资格并认定,即可成为本共同体成员。

第十八条  退出程序:共同体成员决定退出共同体时,必须提前三十天向秘书处提交书面通知。

第十九条  共同体成员如有严重违背本章程和职业道德的行为,经主席团表决半数通过后予以除名。如不履行共同体义务,主席团可劝其退会。

第二十条  共同体成员权利:

1. 参加共同体活动;

2. 享有对本共同体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3.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十一条  共同体成员义务:

1. 遵守共同体章程,执行共同体的决议;

2. 积极参与共同体的创新活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3. 完成共同体组织规划的工作;

4. 向本共同体反映需求,提供相关信息;

5. 场地设施、专利技术、仪器设备等资源的有偿共享。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

第二十二条  共同体的经费来源包括:

1. 政府资助经费;

2. 受委托项目收入;

3.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4. 国内外团体、企业和个人的捐赠;

5.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共同体经费和资产的使用必须符合本共同体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共同体主席团是共同体财务支配的最高权力机构,委托主席团秘书处单位负责日常财务管理,并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对本共同体章程的修改,须经主席团会议表决半数通过。

第二十六条  共同体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由主席团提出终止议案,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  共同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共同体主席团。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主席团讨论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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